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 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