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