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部作为地方资本金使用,6省市在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中所占股份,根据各自筹集上缴中央国库的基金数额确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