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南水北调办报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预算安排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