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收集、研究和交换公约所适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的信息方面,科学委员会应提供一个协商和合作的论坛。为扩大对南极海洋生态系统中海洋生物资源的了解,科学委员会应鼓励并促进科学研究领域的合作。

科学委员会应按委员会根据本公约目的而给予的指示开展活动,并应:

制定用于确定本公约第九条所述的养护措施的标准和方法;

定期评估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种群的现状和趋势;

分析捕捞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种群的直接与间接影响的数据;

对改变捕获方法或捕获水平的建议以及养护措施的建议的影响进行评估;

按要求或主动向委员会提交对实施本公约目的的措施和研究进行的评估、分析、报告和建议;

为实施国际或国家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研究规划提出建议。

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科学委员会应考虑到其他有关科学技术组织的工作和《南极条约》框架内进行的科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