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缔约方特此建立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委员会)作为委员会的咨询机构。除另有决定外,科学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委员会总部举行。

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均是科学委员会的成员,并均可指定具有适当科学资格的一名代表和数名专家、顾问。

根据特别需要,科学委员会可以征求其他科学家和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