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委员会总部设在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的霍巴特。

委员会应举行例行年会。经1/3成员要求,或本公约另有规定,亦可召开其他会议。如果缔约方中有两个以上国家在公约适用区内进行了捕捞活动,则委员会首次会议应在本公约生效后三个月内举行。但无论如何,首次会议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内举行。考虑到签署国的广泛代表性对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是必要的,保存国应同签署国就首次会议进行协商。

保存国应在委员会总部召开首次会议,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以后各次会议均应在委员会总部举行。

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两年,并可连选连任一届。但首任主席的首届任期为三年,主席和副主席不应是同一缔约方的代表。

委员会应制定并在必要时修改会议议事规则,但本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委员会可根据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