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科学委员会的首次会议,应在委员会首次会议之后的3个月内举行。其后,科学委员会可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经常举行会议。

科学委员会应通过并根据需要修改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及其任何修正案,应由委员会批准。议事规则中应包括少数成员提出报告的程序。

经委员会批准,科学委员会可根据履行其职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