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