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