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