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