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九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