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