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