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