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三十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三十条 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