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