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