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