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