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使用华侨事业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有利于妥善安置回国定居华侨和改善归难侨基本生活条件,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华侨农场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