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应建立健全华侨事业费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逐步建立“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