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在收到财政部的华侨事业费预算批复后,应在上级拨款到位后一个月内足额下拨。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也应在此时间内足额下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