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情况、华侨农场经济状况、归难侨人数分布、项目申报及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审核上报预算,并根据财力可能,在每年上半年核定、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华侨事业费预算分配指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