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华侨事业费支出应在同级财政决算中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年度华侨事业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专项使用。项目经费如需调剂使用,需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同意;接待安置费结余跨年度使用,需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华侨事业费使用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侨办反馈华侨事业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侨办应定期对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超出资金开支范围、使用不当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侨办要终止资金的使用;如有违纪现象,应追究当事…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