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人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