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人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