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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七条 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第九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升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 第十一条 《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认定机构。 第十二条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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