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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三条 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第十七条 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 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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