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1年) 3.

3. 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

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原则,继续引导外商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优化外资结构,注重引进技术、管理和人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必须由国家控股外,取消对其他企业的股比限制。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信贷、税收、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进出口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平等、良好的竞争环境。

继续推进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探索各种有效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引导有条件的集体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要求,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和促进集体企业产权的转让和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