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2016年) 十六、

十六、 推进审计法治化建设。以保障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为目标,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对审计监督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体系,使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形成较为完备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相关工作。修订完善国家审计准则,制定、修订各专业领域的国家审计指南,适时做好其他审计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审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形成健全的审计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审计业务管理、廉政建设、岗位考核、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落实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制度,加强合法性审查,提高审计制度建设的程序化、科学化水平。

——建立健全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机制。优化复核审理流程,分环节、分层级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对发现的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质量检查,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改进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发挥好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强化对审计监督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形成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报告等各环节既相互制约又协调有序的审计权力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等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完善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与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推动建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制度。坚持阳光法则,提高审计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完善特约审计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方式、标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文明审计、客观求实,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各级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