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制度(2010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