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制度(201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