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财务制度(2010年) 第十三章 医院财务制度(2010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第六十五条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第六十六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