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