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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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