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