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