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