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