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九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