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