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