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