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