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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已备案的信息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30日内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指定境内责任人的,新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应当在30日内变更备案平台相关信息,并重新确认其名下已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

对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停止授权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30日内删除其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