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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平台上提交下列备案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

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医药代表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所学专业、学历;

医药代表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等;

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区域(省份或者特定区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医药代表签订的合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