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3. 第四章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五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 第二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