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