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十五)

(十五)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对诊疗器械回收、运输、清洗、消毒、灭菌操作流程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意见和建议要有反馈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