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