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