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